城区公共场所 携犬者禁入
福泉市重拳整治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
不得携犬(导盲犬除外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(小型出租车除外)、不得携犬(导盲犬除外)进入公共场所……从9月12日起,福泉市对城区不良养犬行为进行集中整治,以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,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。
当地政府发布的通告称,城区养犬单位和个人须主动做好犬类防疫工作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,做到文明养犬,携犬出户时,犬必须由成年人牵领,并应当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;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,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;不得携犬(导盲犬除外)进入市场、商店、饭店、学校、医院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游乐场、车站等公共场所;不得携犬(导盲犬除外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(小型出租车除外);犬给他人造成伤害的,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,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据悉,整治期间,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、农工局、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将组成专项整治组开展整治工作,凡发现无人牵领犬一律视为流浪犬,捕捉后送滞留场所暂养(期间费用由犬主承担),超过15日后无人认领的,按无主犬处理。对咬人、伤人犬予以当即捕捉,一经查找到犬主的,犬主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,还将依法对犬主进行从重处罚。
对不遵守通告规定的将给予批评教育;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,由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、农工局、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;拒绝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李涛 记者 张仁东)